常言道
意外常存于細節(jié)
一家醫(yī)院餐廳
因地上撒了一些稀飯
導致一老人滑倒受傷
被告上法庭
且看鄭州市金水區(qū)法院審理的
一起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
.~--- 原告阿姨訴稱 ---~.
老伴生病住院
我到醫(yī)院去照料
期間在被告經營的餐廳就餐
由于餐廳人員疏于管理
面對撒有稀飯的地面
不但沒有及時清理
反用紙板蓋住
導致我在不知情的情況下
踩上去滑倒摔骨折
請求法院判令餐廳
賠償醫(yī)療費等各項損失4萬元
.~--- 被告李先生辯稱 ---~.
我經營醫(yī)院餐廳
在餐廳門口和其他地方
放有多個“小心地滑”警示牌
對餐廳經營場所及周邊場所
也安排專人定時清掃
并設置合理提醒
不存在餐廳人員疏于管理
且原告摔傷后
我已墊付了醫(yī)療費等費用
已經實際履行了
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和及時救助
不應當承擔責任
況且原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未盡到對其行為的謹慎注意義務
即便要我承擔一定責任
也頂多是次要責任
.~--- 法官審理認為 ---~.
李先生作為醫(yī)院餐廳的
經營者和管理者
應當明白在醫(yī)院就餐的顧客
多為老、弱等需要幫扶的特殊群體
在地面撒有稀飯的情況下
未及時進行保潔
亦未針對性地設置提示標語
而是用紙板進行遮擋
其錯誤的處理方式
系引發(fā)本次意外事件的根本原因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
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
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
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
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造成他人損害的
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等規(guī)定
依法認定李先生應承擔全部責任
判決李先生賠償黃阿姨
醫(yī)療費、營養(yǎng)費等損失共4萬元
雙方均服判息訴
.~--- 法官提醒 ---~.
商業(yè)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
經營者和管理者
負有安全保障義務
對場所內的安全隱患
應隨時予以消除
保障他人在其場所內
享有安全舒適的消費環(huán)境
避免因工作疏忽
給他人帶來危險和傷害
作為消費者
也應時刻注意自身安全
防止意外發(fā)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