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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只因一個不起眼的細節(jié),這家餐廳被告上法庭!

【以案釋法】只因一個不起眼的細節(jié),這家餐廳被告上法庭!

來源:三門峽政法 發(fā)布時間: 2023-02-10 瀏覽:817 次

常言

意外常存于細節(jié)

一家醫(yī)院餐廳

因地上撒了一些稀飯

導致一老人滑倒受傷

被告上法庭

且看鄭州市金水區(qū)法院理的

一起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

 

.~--- 原告阿姨訴稱 ---~.

老伴生病住院

我到醫(yī)院去照料

期間在被告經營的餐廳就餐

由于餐廳人員疏于管理

面對撒有稀飯的地面

不但沒有及時清理

反用紙板蓋住

導致我在不知情的情況下

踩上去滑倒摔骨折

請求法院判令餐廳

賠償醫(yī)療費等各項損失4萬元


 

.~--- 被告李先生辯稱 ---~.

我經營醫(yī)院餐廳

在餐廳門口和其他地方

放有多個“小心地滑”警示牌

對餐廳經營場所及周邊場所

也安排專人定時清掃

并設置合理提醒

不存在餐廳人員疏于管理

且原告摔傷后

我已墊付了醫(yī)療費等費用

已經實際履行了

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和及時救助

不應當承擔責任

況且原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未盡到對其行為的謹慎注意義務

即便要我承擔一定責任

也頂多是次要責任

 

.~--- 法官審理認為 ---~.

李先生作為醫(yī)院餐廳的

經營者和管理者

應當明白在醫(yī)院就餐的顧客

多為老、弱等需要幫扶的特殊群體

在地面撒有稀飯的情況下

未及時進行保潔

亦未針對性地設置提示標語

而是用紙板進行遮擋

其錯誤的處理方式

系引發(fā)本次意外事件的根本原因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

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

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

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

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造成他人損害的

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等規(guī)定

依法認定李先生應承擔全部責任

判決李先生賠償黃阿姨

醫(yī)療費、營養(yǎng)費等損失共4萬元

雙方均服判息訴

 

.~--- 法官提醒 ---~.


商業(yè)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

經營者和管理者

負有安全保障義務

對場所內的安全隱患

應隨時予以消除

保障他人在其場所內

享有安全舒適的消費環(huán)境

避免因工作疏忽

給他人帶來危險和傷害

作為消費者

也應時刻注意自身安全

防止意外發(fā)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