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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民一庭:關于民事訴訟程序的18個裁判觀點

最高院民一庭:關于民事訴訟程序的18個裁判觀點

來源: 發(fā)布時間: 2023-10-10 瀏覽:837 次

最高院民一庭:關于民事訴訟程序的18個裁判觀點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關于民事訴訟程序的18個裁判觀點

01、對二審是否超過上訴請求應當作出實質性判斷——中交恒都與中交三局、仲德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觀點解析:

最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見:在兩被告必有一方要承擔付款責任的情況下,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一承擔付款責任。被告一上訴主張其不應當承擔付款責任,理由是應當由被告二承擔責任,二審法院直接改判由被告二承擔責任的,并未超出上訴請求。本案中,D公司作為分承包人,在完成案涉工程施工且工程質量合格的情況下,有權請求分包人支付工程款。本案中,案涉工程的承包人只有B公司和C公司。分包人要么是B公司,要么是C公司。即要么由B公司向D公司承擔支付工程款的責任,要么由C公司向D公司承擔支付工程款的責任。D公司一審訴訟請求亦是請求B公司和C公司支付工程款。一審法院認定B公司為案涉工程的分包人,應當由B公司向D公司支付工程款。對于D公司而言,只要有人支付工程款即可,由于各方當事人之間的書面合同約定并不明確,D公司對各方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的認識未必準確。因此,D公司在訴訟目的已經達到的情況下,通常不會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B公司認為一審判決錯誤,其上訴請求只會涉及自身利益,即請求二審法院改判駁回D公司請求B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訴訟請求。B公司這一上訴請求的事實和理由是,案涉工程系由C公司分包給D公司,應當由C公司向D公司支付工程款。實際上,本案中,二審法院確實將B公司和C公司誰是案涉工程的分包人,誰應當向D公司支付工程款作為二審爭議焦點進行了審理。二審法院圍繞B公司上訴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進行審理,在查清案件事實的基礎上,直接改判C公司向D公司支付工程款,不應認定超出了B公司的上訴請求。如果二審判決不改判C公司向D公司支付工程款,只是撤銷一審判決,駁回D公司請求B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訴訟請求,則D公司的訴權保護就會陷入僵局。一方面,由于D公司已經起訴過B公司和C公司支付工程款,其另行起訴請求C公司支付工程款,將面臨“一事不再理”原則的約束;另一方面,由于二審判決已經對B公司的上訴請求作出處理,且其處理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D公司無法通過審判監(jiān)督程序獲得救濟。因此,二審判決直接改判C公司向D公司支付工程款不僅沒有超出B公司的上訴請求,而且有利于保護D公司的訴權、徹底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節(jié)約當事人的訴訟成本。

觀點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83輯

02、法院判決解除合同后如何起算解除日期。

觀點解析:

根據《合同法》第96條(對應民法典第565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guī)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的,依照其規(guī)定。”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的不同,解除合同效力的起算時間點也不同。如果一方當事人請求確認解除合同通知效力的,法院經審查認為對方的異議不成立,則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如果一方當事人起訴請求判令解除合同,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約定解除或法定解除條件的,則合同自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解除。

觀點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35輯)

03、人民法院能否受理針對具有強制執(zhí)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的起訴。

觀點解析:

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并載明債務人愿意接受強制執(zhí)行承諾的債權文書依法具有強制執(zhí)行力。債權人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對該債權文書強制執(zhí)行。除非人民法院已因該債權文書確有錯誤,作出不予執(zhí)行的裁定。否則,人民法院不受理債權人或債務人對該債權文書的內容有爭議的直接起訴。

觀點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37輯)

04、提出的相反證據不足以反駁對方證據的當事人應當承擔對其不利的訴訟結果。

觀點解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72條第1款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認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證據不足以反駁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證明力?!痹谝环疆斒氯艘呀洷M到舉證義務,而另一方當事人提出的相反證據不足以反駁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據此認定案件事實。

觀點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40輯)

05、因財產保全引起的損害賠償案件,應當如何認定申請人申請財產保全錯誤。

觀點解析:

因財產保全引起的損害賠償案件,應當適用侵權責任法(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規(guī)定的過錯責任歸責原則。在申請人對出現財產保全錯誤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應當認定為申請人的申請有錯誤。

觀點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54輯)

06、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不能彌補損失,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處理問題。

觀點解析:

應依法保障當事人的訴權。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不能彌補損失,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

觀點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61輯)

07、仲裁程序中達成的調解書被人民法院依職權裁定不予執(zhí)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觀點解析:

司法對仲裁的監(jiān)督應當包括對仲裁調解書的監(jiān)督。人民法院認定執(zhí)行仲裁調解書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依職權裁定不予執(zhí)行;仲裁調解書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zhí)行后,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以受理。

觀點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62輯)

08、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zhí)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的適用。

觀點解析:

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雖為實體審理程序,但和執(zhí)行異議審查程序存在關聯性和共通性,所以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在關于執(zhí)行異議之訴的司法解釋出臺之前,可參照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zhí)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等相關條款的內容,結合具體案情,判斷案外人的權利可否排除強制執(zhí)行。

觀點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62輯)

09、當事人為達成調解協(xié)議或和解協(xié)議而認可的事實之證據能力。

觀點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七條之規(guī)定并未將當事人為達成調解協(xié)議或和解協(xié)議而認可的全部事實,均排除在另案訴訟中作為認定事實依據的可能。當事人之間已經達成的調解協(xié)議或和解協(xié)議,在另一訴訟案件中可以作為書證使用。對于其證明力,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的審核,并根據當事人提交的其他證據,結合相關事實,綜合認定待證事實存在的可能性。一方當事人欲推翻調解協(xié)議或和解協(xié)議所證明事實的,應承擔提供相應證據加以證明的證明責任;否則,將承擔不利后果。

觀點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67輯)

10、執(zhí)行異議之訴中的被執(zhí)行人是與訴訟標的全數存在直接厲害關系的被執(zhí)行人,而非所有被執(zhí)行人。

觀點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零七條規(guī)定的被執(zhí)行人是指與發(fā)生爭議的被執(zhí)行標的物權屬存在直接厲害關系的被執(zhí)行人。

觀點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68輯)

11、第三人撤銷之訴原告如何認定

觀點解析:

并非所有案外人均可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原告應當適格。在判斷原告資格時,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結合“必須是當事人以外的人,且該主體的民事權利在另案中未被代表”“必須對另案的訴訟標的有訴的利益(與另案的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是否屬于虛假訴訟、惡意訴訟中的被害人”等條件進行判斷。

觀點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70輯)

12、勞動者起訴請求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金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

觀點解析: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因社會保險發(fā)生的爭議屬于勞動爭議,此類糾紛是否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的規(guī)定予以確定。

觀點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71輯)

13、當事人陳述前后不一致時,應當如何處理?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當事人的陳述與此前陳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并結合當事人的訴訟能力、證據和案件具體情況進行審查認定?!北究钍轻槍Ξ斒氯岁愂銮昂蟛灰恢虑樾蔚奶幚怼?/span>

由于當事人是法律關系的直接參與者,與案件結果有直接利害關系,決定了其陳述存在主觀性和不穩(wěn)定性的特點,而且往往虛實結合、真?zhèn)尾⒋妗徟袑嵺`中,經常會出現當事人陳述前后不一致的情形,這時需要當事人說明理由。

對于當事人陳述的證明效力,則要由審判人員結合當事人陳述的內容、變更陳述的理由、當事人訴訟能力、證據情況及案件相關事實進行審查認定。對當事人訴訟能力的判斷,可以結合當事人年齡、智力狀況、受教育程度、道德品質、法律意識等因素進行考量。

觀點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實務問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

14、公司解散或注銷是否意味著該公司法人的訴訟主體資格消滅?

答:長期以來,受《民法通則》(已廢止)在法人總則部分對法人終止制度規(guī)定較為簡單、對市場退出機制的研究不夠重視等多種因素影響,理論界和實務界對公司解散、公司終止、公司注銷等概念時常在認識上出現混同。《民法總則》(已廢止)為解決上述認識問題,在法人總則部分明確法人終止的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使上述概念的界限更加明晰。

第一,解散僅是法人終止的原因行為,而不是法人終止的必經程序,不能與清算程序相提并論。法人基于自愿作出解散決議或者因行政強制被解散的,都是法人解散事由的情形之一。對于法人解散,至多也只能看作一個行為,而不應認為是法人終止中存在解散程序。因此,在法人終止的語境下,法人解散作為法人退出市場的原因行為,其概念的名詞屬性更為強烈。故而,法人解散并不意味著法人終止,未經清算和注銷登記,該法人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

第二,法人終止是在法人解散等事由出現,經清算和注銷登記程序后所形成的法人資格消滅的法律效果。因此,法人終止相較于法人解散、法人清算和法人注銷,是一個上位和整體概念,四者不在一個層次。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法人注銷雖然是法人終止效果的完成標志,但法人注銷與法人終止也不能簡單等同。根據《民法典》第七十二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清算結束時,法人即終止,無須辦理注銷登記。在此情形下,法人終止并不需要以法人注銷為前提。

對于以上概念的界限,簡言之,解散指引起法人終止的原因,是法人終止的開始,之后法人進人清算程序,一般情況下完成清算并經注銷登記,法人民事主體資格才歸于消滅,法人終止這一整體效果才最終達成。

基于以上認識,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在法人出現終止事由時,只要其未依法清算完畢并辦理注銷登記手續(xù),其民事主體資格就仍然存續(xù),仍應作為民事訴訟主體參加訴訟活動,并按照法人制度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觀點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實務問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

15、違約金過高的舉證責任分配

問:李某與王某簽訂了借款合同,合同約定了違約金條款。借款期限屆滿后,債務人王某未償還借款本息,給債權人李某造成了損失。李某向法院起訴,要求王某償還借款本息并支付違約金。王某主張違約金過高,請求減少違約金,此時由誰承擔違約金過高的證明責任?

答: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王某主張違約金過高,因此,由王某承擔違約金過高的證明責任,但李某也應提供相應的證據。

一般而言,在違約方請求減少過高的違約金時,應當按照“誰主張,誰舉證”原則,違約方負有證明違約金過高的舉證責任。但是,鑒于衡量違約金是否過高的最重要標準是違約造成的損失,守約方因更了解違約造成損失的事實和相關證據而具有較強的舉證能力,因此,違約方的舉證責任也不能絕對化,守約方也要提供相應的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八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要正確確定舉證責任,違約方對于違約金約定過高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非違約方主張違約金約定合理的,亦應提供相應的證據。結合該規(guī)定,違約方主張違約金過高時,承擔證明責任的主體仍為違約方,但是非違約方也需要提供相應證據。例如,對于實際損失的證明,非違約方掌握相關證明實際損失的文書,此時違約方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即“書證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交”,申請法院責令非違約方提交證明實際損失的有關書證,此時非違約方也應提交相應證據。此外,非違約方提出違約金合理的抗辯的,非違約方也需要提供證據支撐其抗辯主張。

觀點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實務問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

16、在壟斷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有時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等內容,且往往需要運用復雜的專業(yè)知識予以認定。在壟斷民事糾紛訴訟中,如何應對證據與證明的特殊問題呢?

答:壟斷民事糾紛案件中,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有時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或者其他依法應當保護的內容,有必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護,防止泄露或者擴散。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因壟斷行為引發(fā)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本文以下簡稱《規(guī)定》)總結了多年來人民法院在商業(yè)秘密案件審理中的成功經驗,《規(guī)定》第十一條規(guī)定:“證據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或者其他依法應當保密的內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或者當事人的申請采取不公開開庭、限制或者禁止復制、僅對代理律師展示、責令簽署保密承諾書等保護措施?!?/span>

壟斷行為的認定往往需要運用比較復雜的經濟學分析,而法官通常并非經濟學專家,因此,具有經濟學等專門知識的專家輔助人在壟斷民事訴訟中發(fā)揮著重要作用。對此,《規(guī)定》第十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一至二名具有相應專門知識的人員出庭,就案件的專門性問題進行說明”,以指引當事人在訴訟中積極申請具有經濟學專門知識的專家輔助人出庭,為人民法院更清楚地查明案件事實和更準確地認定壟斷行為提供幫助。人民法院在審理壟斷糾紛時,應當注意發(fā)揮專家輔助人的作用。在庭審中,審判人員可以對出庭的專家輔助人進行詢問,可以允許專家輔助人向對方當事人提問,允許雙方當事人的專家輔助人進行對質,還可以允許專家輔助人向作出市場調查或者經濟分析報告的專業(yè)人員提問,以方便理解和查明專業(yè)技術問題。

除專家輔助人之外,壟斷民事訴訟還經常涉及專家意見,專家意見對于解決案件中關鍵經濟學問題亦具有重要作用。對此,《規(guī)定》第十三條明確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委托專業(yè)機構或者專業(yè)人員就案件的專門性問題作出市場調查或者經濟分析報告。經人民法院同意,雙方當事人可以協(xié)商確定專業(yè)機構或者專業(yè)人員;協(xié)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有關鑒定意見的規(guī)定,對前款規(guī)定的市場調查或者經濟分析報告進行審查判斷。在審查判斷時,除了參照對鑒定結論審查判斷的一般做法外,還要注意結合市場調查或者經濟分析報告自身的特點,著重審查如下問題:該報告是否具有充分的事實或者數據基礎;是否運用了合理、可靠的市場調查和經濟分析方法;是否考慮了可能改變市場調查或者經濟分析結果的相關事實;專家是否盡到了專業(yè)人員所應具有的謹慎和勤勉;等等。

觀點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實務問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

17、在不當得利返還之訴中,由誰來舉證證明案涉得利“沒有法律根據”

問:甲向乙賬戶匯款后向法院起訴稱匯錯款,請求乙返還不當得利。乙辯稱甲雖與其無法律關系,但甲的行為系償還丙欠乙的貨款,不構成不當得利。此時應當由誰就“沒有法律根據”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答:給付行為沒有法律根據是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之一。有觀點認為,該構成要件的舉證責任應當由被告承擔,理由在于被告舉證“有法律根據”系證明積極事實,相對容易;而原告舉證“沒有法律根據”則是證明消極事實,難度較大。反對者則認為,原告應當承擔舉證證明責任?!霸姹仨氉C明無法律上的原因(給付目的之欠缺)。此雖具消極事實的性質,仍應由原告負舉證證明責任。給付不當得利請求權人乃使財產發(fā)生變動的主體,控制財產資源的變動由其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困難的危險,實屬合理?!庇稍娉袚e證證明責任的另一個理由在于,“誰主張,誰舉證”是民事訴訟的基本舉證原則,在法律無明文規(guī)定的情況下,不能因舉證困難而隨意倒置。

我們傾向于認為,原則上由被告承擔“沒有法律根據”的舉證證明責任更為妥當。首先,不當得利中“沒有法律根據”不是一般訴訟中特定的待證事實,而是一系列不特定的民事法律行為、事實行為乃至事件的集合。對于原告而言,讓其證明“沒有法律根據”是一項不可能完成的任務。在上述案例中,如果由甲證明匯款“沒有法律根據”,則乙只需辯稱甲不能舉證證明,法院即可判決駁回甲的訴訟請求。其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主張法律關系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系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此亦為“誰主張,誰舉證”的例外情形。故被告如主張存在一定法律關系構成“法律根據”的,應由被告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具體而言,被告的舉證證明過程應當分兩步走。第一步要證明存在“法律根據”的相關事實。如在上例中,乙辯稱甲代替丙還款,并提交乙與丙的借款合同及付款憑證等證據以證明乙對丙享有債權。第二步則需要證明該相關事實構成“法律根據”,從而阻卻不當得利的成立。乙在證明其對丙享有債權后,還應當按照《民法典》合同編關于債務加入或債務轉移的規(guī)定,證明甲確有代替丙還款的真實意思,以達到存在“法律根據”的證明標準。需要指出的是,以上分析的僅僅是一般的情況,在某些情形下,被告的舉證責任并沒有那么復雜。如上例乙若證明其對甲享有債權,甲匯款是清償自己債務的行為,則其不但證明了存在“法律根據”的相關事實,同時還證明了該相關事實足以構成“法律根據”。

觀點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實務問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

18、上訴期間將涉案標的物轉讓不構成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

問:甲將自己的房子賣給乙,后又高價賣給丙,房屋尚未過戶,乙起訴甲,一審法院判令甲將房屋過戶給乙,涉案房屋并沒有辦理財產保全;甲不服上訴,上訴期間又將房屋賣給了丁,并辦理了過戶。甲的行為是否構成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能否對甲的行為進行處罰?

答:甲的行為并不構成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并不能對甲進行處罰。理由是對于公民不論實施何種處罰,必須有嚴格的法律依據?!睹袷略V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guī)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jié)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xié)助執(zhí)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zhí)行職務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三條規(guī)定,“法律文書生效后,進入執(zhí)行程序前,債權人因對方當事人轉移財產等緊急情況,不申請保全將可能導致生效法律文書不能執(zhí)行或者難以執(zhí)行的,可以向執(zhí)行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債權人在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后五日內不申請執(zhí)行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學理上稱為“執(zhí)行前的保全”。在判決生效后,生效判決指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前,此時權利人還不能申請執(zhí)行保全,擔心義務人在此期間轉移財產的,可以申請執(zhí)行前的保全,由人民法院對財產釆取査封、扣押、凍結措施。

結合上述案情,由于涉案財產并未辦理訴訟保全,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的“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行為,甲在上訴期間轉讓涉案標的物的行為并不構成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不能對其處罰,但乙可以要求甲賠償損失。

觀點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實務問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

原標題:《最高院民一庭:關于民事訴訟程序的18個裁判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