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鶴壁市山城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盜竊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期間,李某陸續(xù)在鶴壁市山城區(qū)多個住宅小區(qū)及家屬院以剪斷電源線、拆卸車把的方式盜竊電動車7輛。2021年11月,李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經偵查及審查起訴,公訴機關向本院提起公訴。經審理查明,李某曾因犯盜竊罪于2019年6月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于2020年6月刑滿釋放。
經審理,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系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在2020年6月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故應當從重處罰,最終判決被告人某犯盜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退賠被害人的相應損失。
【法條速遞】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五條第一款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山城區(qū)法院 刑庭)